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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疗事故鉴定更科学更公正 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》9月1起施行
http://www.100md.com 2002年4月18日 《健康时报》 2002.04.18
     康健

    本报讯 国务院日前颁布并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的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》,与1987年颁布的《医疗事故处理办法》相比,在医疗事故的处理上有了重大突破。新条例着力平衡医患之间的地位,加大了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责任,全方位考虑了患者的权益,将使医疗事故鉴定更科学更公正。

    新条例的突破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:一是扩大医疗事故内涵,将医疗事故定义为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,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、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、常规,过失造成的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”,明确了医疗事故的过错原则,并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将医疗事故分为四级,取消了技术事故和责任事故的划分。二是事故鉴定将改由医学会主持,卫生行政部门不再组织。为保证鉴定工作的科学、客观、公正,医疗事故鉴定组由从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,鉴定组成员要遵守回避制度。涉及患者死因、伤残等级鉴定的,除医学专家外,还要抽取法医参加。三是患者有权复印及复制病历等资料。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,并在复印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,复印的过程应当有患者在场。涂改病历等行为被严厉禁止,而且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,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病历资料服务的将被责令改正,甚至相关责任人可能因拒绝患者复印病历、未按要求书写保管封存病历的行为将受到行政或纪律处分。

    新条例还规定,发生医疗事故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,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双方协商、申请行政调解或者提出民事诉讼三种方式解决。另外,新条例规定非法行医造成的损害不属医疗事故。(康健), http://www.100md.com